项目编码 |
654324202QT00100 |
职权名称 |
项目 |
对煤矿应急预案的备案及材料上报 |
子项 |
|
办理数量 |
0 |
公开范围 |
向申请人公开 |
实施对象 |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2014年8月3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4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第三款: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备案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形式审查阶段:对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备案材料的,作出准予备案书面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依法作出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备案材料简单,可以在受理阶段作出同意备案决定的,可以与受理阶段合并进行。 3.送达阶段:依法公开作出的准予备案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备案证明文件。 4.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备案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形式审查阶段:对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备案材料的,作出准予备案书面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依法作出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备案材料简单,可以在受理阶段作出同意备案决定的,可以与受理阶段合并进行。 3.送达阶段:依法公开作出的准予备案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备案证明文件。 4.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
承办机构 |
商贸流通科 |
责任主体 |
商经信委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